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浏览54次 1个回答 更新于 2024-12-23 22:14:10#精选# MBA微课、MBA研修、MBA学位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试行条例。第二条 设立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为他们提供比较优厚的条件,以便顺利开展科研工作,使其迅速成长为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为四化建设做出贡献。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资助金额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国家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三)各级政府资助;
      (四)其他收入。第四条 将基金存入国内的金融机构,从每年的利息中提取当年度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金。第五条 资助金额分为两个等级:
      (一)人民币10000元和外汇2000美元;
      (二)人民币5000元和外汇1000美元。
      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第三章 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第六条 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二)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超过半年,工作进展顺利;
      (三)年龄在35岁以下。近两年内(1988年10月底以前),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的申请者年龄可放宽到43岁,其他地区放宽到四十岁。第七条 申请者应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过去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国内外的评价;目前所从事研究项目的内容、意义、进度、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现有科研条件;申请资助金额和用途等;
      (二)两位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的推荐信。第八条 建站单位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等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在限期内分送给各有关学科专家组,由专家组邀请与申请者同行的3位专家,用通讯方式征集意见,然后由专家组对申请者是否资助以及资助金额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工作每年2月和8月进行两次,申请者必须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将各项材料送到管委会办公室。第十条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根据各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审查和批准获得资助金的人选及其资助金额。第十一条 资助金获得者中特别优秀的,由于研究工作的需要,要求继续得到本基金资助的可以在得到资助金1年后再申请1次,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同上。第四章 使用办法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改装实验室;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第十三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资助金的自主权,允许将未用完的部分从第一站带到第二站,流动期满还可以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用资助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到第二站或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凡属其研究工作必需的上述物品,均可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带到新的站或工作单位,其余的可留给建站单位。物品交接时应办好登记手续。第五章 管理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续,并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当的有权追回。第十五条 资助金获得者每年须向建站单位提交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效益的书面报告。每笔资助金使用完毕,必须向建站单位和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研究工作和使用资助金的全面总结。第十六条 资助金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建站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经管和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试行条例经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归管委会办公室。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试行条例。第二条 设立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为他们提供比较优厚的条件,以便顺利开展科研工作...
  • 第四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除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暂行条例》(附件二)执行外,补充规定如下:1.博士后基金资助金额按条例规定分为两个等级,如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A等资助的百分之五十。2.资助金的外汇金额,严格按照...
  • 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
  • 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将书面合同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4. 依托单位应当对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
  • 二、《黑龙江省实施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订)省水利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5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省林业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6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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