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9次 1个回答 更新于 2024-12-26 20:41:32#精选# MBA微课、MBA研修、MBA学位
-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需在抵达留学地10日内,凭相关证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手续,可通过现场或邮寄等方式完成。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需保持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的紧密联系,每学期末需提交《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
-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过程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选拔方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流程,具体操作细节由相关办法规定。选拔工作结束后,留学基金委会立即通知推荐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及相应使领馆。公派研究生在出国前需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缴纳保证...
-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在完成学业后必须回国服务两年,若不遵守此规定,则需偿还所有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在出国前必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交...
- 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针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第四章,着重阐述了回国与服务的相关事宜。第三十二条,公派研究生需按期回国,完成《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附5),推选单位需在指定栏目签署意见。留学生需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留学基金委...
-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加快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