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的研究生和导师的比例

西南大学的研究生和导师的比例
浏览17次 1个回答 更新于 2024-12-24 21:23:25#精选# MBA微课、MBA研修、MBA学位
  • 一、在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专业招生人数是否为最终录取人数?
    由于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在招生前一年的六、七月份编制,而招生计划要在招生当年年初才由教育部下达,因此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各专业招生人数是一个相对参考数据,各专业、方向的实际招生人数视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招生指标及报名、考试情况而定。
    二、招生单位招生指标中的国家计划、委托培养、自筹经费是什么意思?贵校每年国家计划的比例大约是多少?录取时如何确定?
    教育部下达给每个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指标(总规模)由国家计划内(含统分、定向培养两种培养方式,不需要学员或送培单位缴培养费)、自筹经费(需要学员向招生单位缴培养费)、委托培养(需要送培单位向招生单位缴培养费)组成,他们都属于国家计划招生,都须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核和选拔。
    从历年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招生指标来看,我校国家计划约占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一。从2004年开始国家已进行研究生教育缴费的试点工作,随着研究生教育经费分担制的逐步实施,研究生实行缴费上学终将成为必然。
    录取时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根据考生的初试、复试及面试等情况,确定考生的录取类别。
    三、贵校可否向考生提供专业目录中所列出的参考书目和往年的考研试题?
    在专业目录中我们向考生提供了由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提供的参考书目,考生可按此目录到书店购买,也可向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咨询。参考书目仅供考生复习时参考,不是考试范围。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可向考生提供前一年的考研专业试题,需要的考生可与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联系。考生也可直接从我校研招网上下载2006年的专业试题。
    四、贵校是否开办考研复习班?
    目前我校不举办各类考研辅导班。
    五、贵校的录取分数线与教育部所划的复试最低控制线分数有何不同?
    到目前为此,我校执行教育部划定的复试最低控制线。各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专业可根据本单位、本专业的报考情况,在不低于教育部最低控制线的情况下制定自己的实际复试、录取线。
    六、贵校复试时按多大比例进行淘汰?历年的研究生录取比例是多少?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总体上约按120%的比例进行复试,各学院(研究所、中心)、专业根据报名、考试情况的不同而略微有所差别。
    随着近几年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我校研究生招生规模大大增加,每年的增长幅度均超过全国平均增长率,录取比例也高于全国平均。
    七、如何办理调剂手续?
    考生在进行调剂之前需认真阅读、学习招生当年关于调剂复试的有关规定。考生应首先与第一志愿的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联系,看能否参加复试。若不能,考生应积极主动地与符合调剂要求的、本人欲调进的招生学院(研究所、中心)联系,介绍自己的学习及考试情况。在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后,由调入单位向第一志愿单位发调档函,调阅考试材料。同时考生于4月中旬(具体时间复试时确定)登录中国研招网()填报调剂志愿。4月20日,研招办从中国研招网()下载调剂生报考信息及照片。因考生未及时、准确填报调剂志愿而不能下载和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根据前几年的情况,调剂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有:(1)不能跨学科调剂,简单地讲就是所调入的 码前四位与原报考 码的前四位应是相同的;(2)调入专业应是与原报考专业统考科目相同的同一或相近专业,初试成绩必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单位的复试基本要求,自主划线的招生单位和教育部统一划线的招生单位考生之间的调剂执行全国统一的调剂规定;(3)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硕联考”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单考生不能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MBA联考”、“法硕联考”考生不能转到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能转到这两个专业录取。
    八、在贵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每年应缴多少学费(培养费)?学制为几年?
    录取为自费、委托培养的非艺术专业的培养费约为7000元/年•生,艺术专业(音乐学、美术学)约为12000元/年•生。
    目前我校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九、贵校研究生的住宿条件如何?每年住宿费是多少?
    我校研究生宿舍每2-3名研究生住一间寝室,室内有卫生间、电风扇、生活阳台,有书桌、书柜、校园网联接端口等,住宿条件与国内大多数院校相比是相当好的。每年的住宿费约为1200元/生。
    十、可否为在读研究生提供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我校可按国家及重庆市政府的规定为在校研究生提供助学贷款,也可提供一些勤工助学的机会。
    十一、贵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率是多少?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如何?
    历年我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率都很高(96%以上),除极个别特殊原因外毕业生都能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反映也较好。我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去向主要为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川、重庆等地区。
    十二、报考贵校硕士研究生考生的学历、学位、年龄有何要求?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院(所)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或通过全国成人高考被录取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按本科学历报考的自考生在报名前首先按要求进行资格自审,在报名时不需提供毕业证而在复试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自考本科毕业证原件,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本科学历考生均不要求具有学士学位。
    报考我校国家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注:部分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专业在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上公布了复试时专业课笔试科目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基本笔试科目,没有公布的由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在复试时确定。
    十三、大学三年级学生可以报考贵校硕士研究生吗?
    大学三年级学生不能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
    十四、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还需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吗?定向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考研究生吗?有什么要求?
    教育部教学[2003]17号文件规定:从招收2004年博士研究生起,取消考生报考研究生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规定,但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生、拟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考生以及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生,现正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负责任。
    从以上要求可以看出,从2004年起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定向本科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报考研究生,但须与原定向单位就劳动合同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经原定向单位同意攻读研究生后才能被录取。否则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与招生单位、报考点无关。
    十五、贵报对少数民族考生有何优惠政策?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对少数民族考生有以下两种优惠方案供考生参考和选择: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计划
    请参阅后面的“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说明”
    (二)“双少生”优惠政策
    截止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为止,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其参加复试的最低要求明显低于其它考生。2003年为外语、政治不低于30分,业务课一、业务课二不低于45分,总分不低于255分(不分专业)。2004年为外语、政治不低于32分,业务课一、业务课二不低于48分,总分不低于260分(不分专业)。2005年为外语、政治不低于30分,业务课一、业务课二不低于45分,总分不低于265分(不分专业)。2006年为外语、政治不低于35分,业务课一、业务课二不低于53分,总分不低于270分(不分专业)。但享受此政策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后原则上在重庆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
    (2)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十六、在职人员和应届毕业生考生有何区别?
    以前在职考生(非应届毕业生考生)的复试最低控制线略低于应届毕业生考生,现在这两类考生将采用相同的复试基本要求。
    十七、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有哪些报考、培养方式?我在报名时应如何选择?
    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有推荐免试、全国统考、单考三种方式。推荐免试是指有推免权的本科培养单位按规定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而直接由拟接收的研究生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报考方式;全国统考是指考生参加由全国统一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的考试方式,参加全国统考的报考条件参见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单考是指由少部分研究生招生单位单独组织命题、阅卷、划线的考试方式,参加我校单考的报考条件参见我校《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
    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培养方式有统分、定向培养、自费、委托培养四种方式。统分是指由国家下拔培养经费、毕业后在就业政策的指导下另行择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需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到培养单位。定向培养是指由国家下拔培养经费、毕业后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可不转各种关系和材料。自费是指培养经费由学员承担、毕业后在就业政策的指导下另行择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需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到培养单位。委托培养是指培养经费由委培单位承担,毕业后到原送培单位就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可不转各种关系和材料。
    考生选择哪种报考、培养方式按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就业单位的协商结果和招生学院(研究所、中心)的录取意见而定。
    十八、贵校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外语听力测试如何进行?
    按教育部规定,今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外语听力测试调整到复试阶段。我校听力测试方式由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具体负责组织。
    十九、贵校接收推荐免试生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我校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和业务要求制定各自的推免生接收条件,学校不作统一要求。欲到我校就读的推免生必须是由具备推免资格的本科培养学校推荐出来的、具有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推免生首先查阅我校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选择欲就读的学院(研究所、中心)、专业和研究方向。选择好后向相应的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本人本科培养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我校由教务部门提供)出具的“推免资格证明”、《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生专用)》。
    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在收到推免生的就读申请、《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生专用)》和其本科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出具的“推免资格证明”后,首先应对该生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若该生符合本单位的基本要求和培养目标,再通知考生体检和复试。复试按我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复试时应对考生的外语听说能力、专业技能、思想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复试结束后要给出复试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和录取意见,并将复试成绩、《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生专用)》、录取意见于10月15日前(暂定)交我校研招办,同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
    若该生不符合本单位的基本要求和培养目标,或经复试不合格,招生的学院(研究所、中心)应立即告知考生不予接收。
    各院(所)对推免生的接收和复试工作、推免生体检于10月15日前(暂定)结束。
    10月31日前,被接收的推免生通过进行网报,网报时报考单位、院(系、所)、专业选择被接收的培养单位、院(系、所)、专业,考试方式选择“22推荐免试”。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参加统考(或联考)。
    11月10日——14日,被接收的推免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网报时选择的现场报名点进行现场摄像、信息确认和缴费,未报名的不能录取。本校推免生只能选择我校作为现场报名点。
    二十、今年硕士研究生报名方式、时间及考试时间有何规定?
    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仍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考试首先在网报时间内登录网录入自己的报考信息,并记住自己的网报号和密码。在现场报名时间内到自己网报时选择的报考点缴费、确认信息、进行电子照相,并在报名点打印出来的《报考信息表》上签字。
    今年报名时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及学历证明。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网报时间可能在2006年10月份,现场报名时间可能是2006年11月10-14日,初试时间约在2007年春节前10天左右,复试时间约在2007年4月下旬,具本时间在得到教育部通知后由各招生学院(研究所、中心)确定并通知考生。
    二十一、现役军人报考地方院校及军队院校招收地方考生有何要求?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二十二、除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之外,贵校还有哪些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除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之外,我校还提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高等院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多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形式。详细信息请参阅我校研生招生信息网址:
    注:以上内容的解释权归我校研究生院。

    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 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注:2007年的报考条件到定稿之日为止还未颁布,本内容摘自教育部关于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文件,仅供大家参考。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说明

    一、培养目标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民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五部委《关于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的文件精神,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决定开展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其目的在于培养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专业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生源范围
    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人员,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础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育和管理人员。
    三、招生名额
    待定,以教育部下达为准
    四、报名、考试、复试及录取办法
    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进行,确定单独的复试基本分数线。
    (一)报考条件
    A、参加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 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3、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往届或应届毕业生(应届生最迟须于入学前获得毕业证书);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B、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二)、报名与考试
    除须在复试时进行汉语水平测试外,报名程序和考试安排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报名程序和考试安排一致。
    (三)、录取
    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招生单位、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与招生单位、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
    五、培养与就业
    所录考生均为定向培养,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以及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硕士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继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注:若因上级部门政策变化而出现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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