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5次 1个回答 更新于 2024-12-27 11:53:50#精选# MBA微课、MBA研修、MBA学位
- 文/刘济方 律师
徐州女硕士纪元笔试、面试第一被拒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在纪元被拒之时便已埋下伏笔,因此,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2月23日做出的宣判结果并不是一个令人意外的结果。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纪元目前的维权策略,即使上诉,也很难翻转战局。其根本原因在于,纪元 “要求恢复聘用资格” 这一请求,无论从现实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都无法得到支持,事件发展到这个地步,救济策略的选择和现实状况的矛盾已经使纪元的救济之路归于无解。
这时,你肯定要问我:标题不是说“无解与破局”吗,怎么能只说无解呢?请容我在这先卖个关子,我将在下文中为大家理顺本案的思路,最后给出自己的破局意见。
解决第一个问题:徐州市人社局的人员招录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内容包含了: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以上概念,我们分析得出,徐州市人社局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人员招录的行政职权时,实施了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招录或拒录),其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概念。
从事件的发展来看,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本案,从结果来推,涉诉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解决第二个问题:纪元是否符合聘用资格?
被拒录女硕士纪元认为“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为“中国语言文学”下属的二级学科,其自身专业符合招考所设置的专业要求中的“中国语言文学”。
而法庭认为,纪元主张其所学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继而认为自己符合招聘条件,是混淆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之间的关系。涉案岗位招聘设置的报考条件中,所列明的是“专业要求”,而非学科要求。
这是本案最为有趣的争议,是本案无解的原因,也是本案实现翻盘的唯一可能。
单纯钻字眼来看,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这一专业的确不能等同于中国语言文学这一学科。
但客观现实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 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三者并列属于文学类的一级学科。 法院认为涉案岗位列明的是“专业要求而非学科要求”,可是在大学教育中,“学科”“专业”本来就是一个相对混淆的概念,只有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是相对清晰明了的。岗位所要求的“中国语言文学”是学科,纪元的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也是学科,其中是没有“学科”与“专业”之差的,只有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的区别,因此,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属于中国语言文学类而并非中国语言文学专业”这个观点本身就是不严谨的。“中国语言文学与该岗位设置的其他五个专业属并列关系”也是相当不专业的辩解。 法院如果要继续硬拗, 恐怕自己也说不清楚中国语言文学与中国语言文学类在教育学科分类与人社部门人才招聘中的区别。
吊诡的是,纪元报名后不仅通过了初审,笔试后还通过了资格复审。在网络报考的情况下,如果专业不符,系统根据预设条件就能轻松筛查出来,哪怕是人工使用Excel表格进行筛选,也能轻松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初审通过,说明纪元的报名符合规则,没有被预设的门槛卡关。纪元笔试后,资格复审通过,再次印证了这一点。 那么此时,纪元作为应聘者,就对招录机关产生了信赖,招录机关实施的行为必须保护纪元的信赖利益,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也是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体现。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从客观现实来说还是从信赖利益保护来看,纪元应当符合聘用资格。
解决第三个问题:如何评价本案一审判决?
纪元的诉求很明确,即:要求恢复聘用资格、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鉴于我们对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纪元的诉求是合理的。但我们看到,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是: 确认被告徐州市人社局在此次招聘中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起来是胜诉结果,实质上是败诉结果。如果纪元的主张得到支持,判决结果应当为:撤销原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确认违法在本案中解释是:(本事件)实体处理正确,整个徐州市的该次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
该判决的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这个理由说得过去么?实际上是说不过去的。为什么呢?因为要改变纪元的招录结果,并不需要撤销对所有应聘者的录用决定,只需要改变对这一岗位特定应聘人员的招录决定即可, 并不会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既然说不过去,为什么非要这样判呢?我开篇就说了,当纪元被拒录的时候,这个判决的结果就已经可以预见了。
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同样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原本排名第二的应聘者因为纪元资格被取消而获得递补资格,当第二名获得这一通知的时候,同样对招录部门产生了信赖,也要受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保障。此事若将错就错,只需要确认取消纪元资格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而若要翻转此案,恢复纪元的应聘资格,就等于又错了一次,因为第二名若起诉,徐州市人社局将二次违法。
从现实层面说,取消纪元的应聘资格已经使政府公信力下降了,若一审判决支持了纪元的诉求,又要让人员的招录符合编制要求,递补的第二名录取资格就要作废,这是政府公信力的又一次下降,面子上实在挂不住。另外,人社局决定不招录的人,法院的判决若强行变更,难免有司法权干涉行政权的嫌疑。
解决第四个问题:纪元事件如何破局?
2018年2月26日,徐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纪元同志被取消拟聘资格一事调查处理的通报》,通报中称,根据责任认定,责令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负有责任的7名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理;责成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向纪元同志赔礼道歉。这一则《通报》,可以看做是政府“点到为止”的示意,也就是说,政府已经因为公信力受损处理了相关领导、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纪元上诉,案件能翻转么?很难!
我之前说过,行政诉讼有其特殊性。在以前,外行人管这类诉讼叫“民告官”。“民告官”最怕官官相护,因此在行政诉讼的准备阶段就要先防这一手。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通过对中国语言文学这一名词的解释和对“学科”“专业”的区分认定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应聘资格一事实体处理正确。
实际上,纪元完全可以在被拒录之后马上对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问询,针对这一个岗位的工作内容、专业要求、拒录原因请求公开信息或说明理由。
这一动作可以第一时间固定上述二者对于取消纪元应聘资格的说辞(巩固证据),即使到了庭审中,二者也不能随意改变之前的表态。行政诉讼随后提起。在城乡建设局、人社局给出回应后到行政诉讼庭审前这一段时间,无论是媒体、学者、教授还是领导、涉事者都可以对上述二者给出的回应进行充足的论证,那么到了庭审时,关于本事件实体处理的合理、合法与否就有了更多探讨空间。
纪元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直捣黄龙,直接起诉要求恢复应聘资格。 提出这一尖锐诉求,她只能得到徐州市人社局精心设计的答案,即我们今日所见的判决理由。庭审的低曝光度没有让他们的理由及时公之于众,等所有人知道结果的时候,讨论已然略显乏力。
那么目前,如何翻转局势?唯一要做的其实就是说服二审法院,只需要说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中国语言文学是一级学科,纪元是一名硕士毕业生,她考研的时候选择的是中国语言文学,而中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之下的8个二级学科里,没有“中国语言文学”这个选项。
这就相当于,你招人的时候指定招江苏人,来了个徐州人报名,她过五关斩六将,你却告诉她:你不符合条件,我们招江苏人,不招徐州人。
道理简单,难度在于,如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