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的管理

博士后的管理
浏览74次 1个回答 更新于 2024-12-23 23:27:40#精选# MBA微课、MBA研修、MBA学位
  • 1、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派适当负责人和专家,于1985年7月成立了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其职责为: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审议确定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单位;作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主管机构,指导基金会的各项业务工作。2、博士后管委会学科专家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家组(亦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学科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均聘请学术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对申请设站的单位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者评审。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主要负责博士后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任务是:(1)在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2)编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具体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4)指导和协调全国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5)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申请经费及办理拨款;(6)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迁)户、工作分配等的有关手续;(7)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8)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设立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此后,一九九○年五月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基金会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任务是:(1)做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计划管理及运筹增值工作;(2)开拓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3)做好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并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4)同国内外各种基金会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5)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扩大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效果。5、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厅(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查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牵头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国家投资建造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关心和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问题等。6、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已批准吉林、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江苏、四川八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省市统一归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就是说,全国博管办将日常博士后管理工作下放由试点省市管理。试点省市的管理部门除担负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外,还负有以下职能:(1)在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对本省市各申请单位向全国博管办提出初步意见;(2)制定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协调国家资助名额的使用;(3)负责本省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4)负责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时为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等手续;(5)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细则。7、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博士后工作也有重要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协调本部门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8、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部门(1)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博士后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 博士后在站的管理:博士后在一个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1)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如因研究项目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经试点企业与设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备案。(2)根据博士后的基本特点,各设站单位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签订协议的管理办法,即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其中,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是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共享,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3)要针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制定对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履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同时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奖励办法。(4)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同时设站单位也应把博士后作为正式职工对待,不能作为学生管理,努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科研和生活尽可能创造更好的条件。

  •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工作期限通常为两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年。研究项目结束后,出站需提交研究报告和总结。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博士后可以短期出国研究或交流,成果归属遵照知识产权法。出站前,设站单位提供职称评定意见。第三十条,出站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证书。
  •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和管理措施。通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为两年,但可根据研究进度进行调整。如果提前完成项目,需本人申请并经接收单位批准,可提前离站。在两年内未完成项目,可申请延期,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合作导师和接收单位审批,并报院教育局和全国博...
  • 第三条,流动站是指在拥有博士授予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一级学科内,经过审批的单位,可以接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则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同样经过批准接纳博士后人才。在这些场所进行研究的人员被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四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协同作用,遵循公开、平等、竞...
  • (1)在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2)编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具体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4)指导和协调全国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5)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
  • 根据自身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及直属机构的博士后项目。最后,第七条着重强调了设站单位的责任,他们需制定详细的博士后管理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本单位内博士后的具体管理工作。这些单位包括拥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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